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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销基金/保险业务中银行应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问:银行代销基金/保险业务中银行应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答:银行代销基金/保险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的委托,签订书面代销协议后,代为销售相关产品,受理投资者相关交易申请,同时提供配套服务并依法收取相关手续费的一项代理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分别为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因此,在银行代销基金/保险业务中,基金/保险产品的设计、投资、管理等均由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全权负责。银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有责任做好销售环节的各项事宜,包括销售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合规销售、避免销售误导、配合基金/保险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后续服务等。

 

问:在银行购买基金/保险时需向银行提供哪些信息?

答:投资者在银行购买基金/保险产品时需按银行要求提供个人相关信息,信息要真实准确,以便银行提供相关信息查询、短信通知及其他后续服务。对保险产品来说,是否如实告知相关信息还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保险利益。

另外,根据监管要求,投资者购买基金/保险产品时需填写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分析评估材料,银行据此推荐相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保险产品供投资者选择。如投资者的风险评估与拟购买的基金/保险产品风险评级不匹配,投资者需慎重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需要在相关的协议文件中抄录产品风险提示并签字确认。

 

问:购买银行代销的基金/保险产品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1)投资方面:基金和投资型保险产品是投资产品,投资者既可能分享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面临投资亏损,甚至本金损失。(2)管理方面:银行是基金/保险的代理销售机构,而不是基金/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产品的设计、投资、管理等均由基金/保险公司承担,投资者应在购买前充分了解基金/保险产品及所属公司的相关情况,谨慎做出投资决策。(3)交易方面:银行是代理销售机构,银行将把投资者的买卖交易申请提交基金/保险公司进行最终确认,申请有可能会被基金/保险公司确认失败,投资者应及时查询交易结果。(4)告知方面:投资者务必确保购买前填写的所有资料正确有效,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亲笔签字,否则可能影响产品的投资有效性或对产品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问:什么是保险的犹豫期?

答: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相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投保人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问:如何理解“买者自负”?

答:买者自负指投资者可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同时也要自己承担购买的风险。

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招募说明书、保险条款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充分了解购买基金/保险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谨慎投资。在签署协议后履行协议所标注的买者责任,承担可能的投资损失。

 

问:最近银监会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请问为什么要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规销售、服务客户、创造价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存在不适当销售,将保险产品介绍成储蓄产品,误导客户,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投连险等复杂类保险产品在客户风险测评、投保提示、引导客户抄录有关声明等方面仍然有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客户权益保护和公众教育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加强监管,迅猛发展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销售品质和后续服务环节上可能难以保证质量,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银监会近期制定出台的《通知》将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的开展,促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推动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如何有效保护客户的利益?

答:银监会《通知》强调了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这些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应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通知》还分别从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出具投保提示书等诸多方面突出强调商业银行要做好风险提示,要做到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对商业银行有什么新要求?

答:银监会《通知》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误导销售,多处强调了商业银行合规销售的责任。强调应向客户明示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应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等。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与本行具备的资源与能力相适应,依靠本行的能力自主地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自己能力范围开展业务。

具体来说,要求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应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应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等。

 

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为什么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答:为解决当前商业银行网点部分销售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防止由于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引发销售误导,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银监会《通知》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资质提出了要求。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就是不允许商业银行超出自己经营能力来开展这项业务。

但是,《通知》并不反对保险公司仍然有专门的银保专管员为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培训、单证交换、协助保单满期给付、协助期缴业务续期收费、共同做好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等相关服务。

商业银行在《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通知》要求予以相应的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